环境行政处罚酝酿新规: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4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正在酝酿的新规增加了初次违法和无主观过错违法不予处罚、从重和从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也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人士介绍,新规旨在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制定既有温度又有力度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规范,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财经记者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表》上看到,征求意见稿对旧条文做了多处、大量修改。有些条文被取消,有些新增,有些做了大篇幅文字调整。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介绍称,新规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

  征求意见稿提出,现场检查时需要采样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采样完成后,采样人员应立即填制样品标签及样品封条,采样人员、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封条上签名并注明封存日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新规在行政处罚裁量权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规定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当事人足以证明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征求意见稿提出,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提高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的下限,由原来的“是指人民币5万元以上”改为“是指人民币20万元以上”。

  依据《行政处罚法》将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修改为“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近期,广西、河北等地也优化了创新监管方式,稳经济促发展。河北省实施“包容性”生态环境执法。该省提出,今年二、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简单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各地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障助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措施》提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管理,通过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及时处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缩短办结时限。

  同时,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专项资金、评优评先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环保诚信企业”支持力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中明确的9类轻微违法情形依法减免处罚。

  生态环境部日前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4.2万余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2022年上半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25.8万余次,进行现场检查3.6万余次,指导帮扶3.1万余次,其中,第二季度现场检查次数较第一季度减少2764次,下降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