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口多久算死亡 失踪人口多久可以申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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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4、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5、扩展资料: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6、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7、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8、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踪人口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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