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的归属 最终解释权归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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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促销广告作为商家推销自己商品的重要手段,在市场交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措辞也应注意严谨、准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和第24条的规定,对于商品促销广告中牵涉消费者利益的宣传条文,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将其具体内容讲述清楚,尽量不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但是,一方面,我国语言文字本身存在着复杂性、多义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对同一词语、同一句话往往可以作多种解释;另一方面,现时商家举办的商品促销活动,涉及的商品品种多、操作流程细,媒体广告在有限的字数内不可能一一说明,要求商品促销广告的宣传内容在表述上只能有一种清楚明白、不会产生歧义的理解过于苛刻,从而使对其内容进行解释不可避免。

那么谁对商品促销广告内容拥有“解释权”呢?

普通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格式合同的订立也是一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相对人一旦进行承诺,合同便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确定,其邀请对象无需与其提供者进一步协商就可以直接交易的,应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应此要约到商家消费即作出承诺,使买卖合同成立,商品促销广告内容即对双方都发生效力。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时当事人双方因合同内容产生争议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拥有解释权,即商品买卖合同成立后,发现商品促销广告内容有漏洞或者有歧义,商家和消费者作为合同当事人都享有解释的权利。商家作为促销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商品促销广告的提供者,行使“解释权”不但是一种权利更是一项义务。

2、“最终解释权”的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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