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且仲裁终局,合法吗?中消协明确

  11月14日电 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14日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十:管辖权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管辖权相关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具体来看,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普通消费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设定,并合理提供问题争议解决方式。

  与诉讼相比,消费者对仲裁机构的非司法性质、仲裁规则程序和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等并不了解,并且由于消费纠纷大部分涉案金额较小,因此仲裁费用与诉讼费用相比明显偏高,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

图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图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因此,在消费领域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排除司法管辖权,涉嫌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情形。

  即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已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也不能就此认定相关内容是双方基于合意达成的约定,更不能直接据此格式条款排除司法管辖,而应根据格式条款具体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在合理性、合法性、公平性等判断基础上确定其效力。(中新财经)